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整体保护、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多元参与、共治共享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