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慈城古县城的保护与管理,《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