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加强信息采集、测绘建档、巡查管理、建筑修缮、保护监测、活化利用、传承展示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组织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平台,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保护档案及其相关数据库,记载保护对象的历史、权属、测绘数据、利用情况、相关研究成果等信息,并将保护档案及其相关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开,为组织和个人查阅信息、共享研究成果、开展保护利用提供便利,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市经信、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管理和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