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级别大风预警信号的,应当同时叫应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大风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后,根据天气变化及大风灾害发展趋势,应当对大风灾害影响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防御措施,并向气象台站反馈应对情况。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