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大风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大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大风灾情调查、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灾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大风灾害损失。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