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大风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重点区域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车辆限行、道路封闭等交通管制措施;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路段巡查,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落实专用停车场停放措施及车辆管控,并组织滞留车辆和被困人员撤离。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