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大风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大风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重点区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一)禁止室外使用明火、室内使用柴火灶;(二)村庄、农舍、设施农业大棚储备消防用水;(三)住宅小区和楼栋、设施农业大棚的消防通道保持畅通;(四)乡(镇)、村(社区)消防队做好灭火救援准备;(五)全方位、全天候开展巡查,禁止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枯枝落叶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