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受委托的单位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二)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其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分包。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