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