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立即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