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