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确保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用电梯,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