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机构的书面答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复检并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