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交付使用前,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并在检验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