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二)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维护保养方案和电梯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不少于二人且至少一人应当具有相应资格,维护保养现场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四)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的,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电梯;

(五)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服从电梯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的调度,除不可抗力外,救援单位接到调度指令后,市、县(市)主城区范围内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一个小时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