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车站、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优先委托电梯制造单位实施维护保养,并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