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维护保养单位承接业务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零部件供应等进行确认,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不得转包或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维护保养内容、作业人员等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公示,供公众查询,并上传电梯远程监控平台。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