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非本市登记的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住所、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