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第九条有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主体,凭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相应方案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届满的,可以重新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智能网联汽车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方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