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第八条有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利用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旅客运输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鼓励本市保险企业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