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化运营主体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