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化运营主体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