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低速无人车在封闭、半封闭区域内开展物流配送、巡检、零售、环卫等专用场景应用。

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在特定区域特定路线开展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并参照非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