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社区医疗服务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益性原则,中西医并重,扩大优质医疗资源供给,保障居民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高质量基本医疗服务。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