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社区医疗服务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医疗服务的组织领导,将发展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社区医疗服务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