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区医疗服务发展以及相关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医疗机构是指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基层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