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区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对社区医疗机构实行以服务数量、质量、患者满意度和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用设备使用情况为核心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经费补助、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等级评审、评优评先、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社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对编制控制数内实行分类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落实绩效工资。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