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社区医疗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区医疗服务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