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社区医疗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通过与定点社区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等方式加强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参加医疗保险人员门诊费用统筹支付和医疗保险费预付制度,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