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学院校、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对口支援社区医疗机构的制度,组织高、中级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服务机构工作,并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服务。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支援社区医疗机构的发展,承担社区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

鼓励和引导二级以上医院的医务人员到社区医疗机构任职、参加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二级以上医院的医务人员到社区医疗机构任职、参加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等情况应当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依据。

鼓励和引导退休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医疗机构参与社区医疗服务,社区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