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社区医务人员培养规划,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的社区医疗队伍,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