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社区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改进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技术与服务,提高社区医疗服务质量。

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开发适合社区应用的医疗技术。

鼓励社区医疗机构对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康复期患者开展个性化医疗服务。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