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社区医疗服务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社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科目设置配备相应的执业医师、护士及其他医疗技术人员。医务人员技术职称结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