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社区医疗服务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措施,管理和引导城乡居民合理有序就医。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