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家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安全便利的原则。

家政服务业的管理应当遵循促进行业发展、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