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家政服务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给予相应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品牌创建、劳动权益保障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家政服务需要,确定不同类别家政服务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促进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