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政服务机构指派、介绍或者家政服务消费者自行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进入消费者住所或者在消费者指定场所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