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由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