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家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家政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