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或者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的,由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