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加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对本行业的指导、服务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行业统计、规范拟定、技能培训等有关工作,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对家政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