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家政服务条例/第四章 家政服务消费者第十七条有效家政服务消费者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并如实登记;(二)告知家政服务机构、人员自己是否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等可能影响家政服务人员身心健康的疾病;(三)应当尊重家政服务人员人格尊严,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