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解决第三十九条有效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协商一致,共同委托检测、鉴定机构;未达成一致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可以委托或者指定具备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测、鉴定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鉴定意见,检测和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