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消费者协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设区的市、县(市、区)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向省消费者协会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