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加强沟通,对反映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