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