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资金监管平台,归集经营者预收资金、兑付等信息,加强对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