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资金监管平台,归集经营者预收资金、兑付等信息,加强对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