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在商场、市场、旅游景区、社区、学校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以及在相关行业组织内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服务制度,在显著位置悬挂服务标识,开展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消费知识的宣传和引导,解答消费者咨询,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