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的商品和服务,列入年度抽查检验的重点内容或者及时组织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转载发布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并注明出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