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与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有权无理由退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环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