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以收取押金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及时退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