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者以收取押金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及时退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